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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軼男律師代理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上訴謝某某等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勝訴-合肥中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作者:合肥交通事故律師   日期:2017-05-03  閱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張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煒瑋,安徽元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某某,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軼男律師,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余,安徽原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羅仁國,安徽原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安徽省高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沈余,安徽原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羅仁國,安徽原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2014)瑤民一初字第006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查明:2011年12月2日謝某某駕駛人力三輪車行駛在合肥王崗大道與站東路交口時,被王某駕駛的皖A03111號小型轎車逆行撞傷,兩車損壞以及案外人林叢英受傷。謝某某受傷后被送往安徽省立友誼醫(yī)院急救,住院治療32天,經(jīng)診斷為右側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右膝部皮下血腫,雙側顳葉腦挫裂傷。經(jīng)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瑤海大隊責任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謝某某無責任。
原審審理過程中,經(jīng)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申請,安徽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受法院委托,對謝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程度及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進行鑒定。后安徽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謝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側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遺留右下肢功能部分喪失的后遺癥,評定為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被鑒定人謝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遺留神經(jīng)功能障礙,日?;顒幽芰p度受限的后遺癥,評定為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被鑒定人謝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體損傷的誤工期限為238天,護理期限為84天,營養(yǎng)期限為84天。因該鑒定遺漏了對謝某某的精神疾病的鑒定,謝某某向原審法院申請,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受法院委托,對謝某某精神及智能障礙的傷殘程度進行鑒定,作出鑒定結論為:謝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遺留器質(zhì)性人格障礙,日?;顒幽芰Σ糠质芟薜暮筮z癥,評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傷殘。
另查明:皖A03111號小型汽車登記車主系安徽省高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某系該公司的員工,兩者之間為雇傭關系。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該雇傭關系予以確認。事故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約定不計免賠特別條款,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原審庭審中,安徽省高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稱其為謝某某繳納事故預繳金21500元,謝某某予以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由此產(chǎn)生的損失。本案訴爭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所依據(jù)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此予以確認。王某駕駛皖A03111號車輛發(fā)生本起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作為安徽省高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損害,應由安徽省高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具體的賠償費用和范圍,應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定。
謝某某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關于醫(yī)療費,謝某某在庭審中放棄計劃生育科研所醫(yī)院檢查費80元的訴求,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認可的醫(yī)療費為16303.7元,予以采納;住院伙食補助930元,謝某某住院31天,按30元/天計算,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營養(yǎng)費2520元,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無異議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關于誤工費19040元,經(jīng)鑒定謝某某的誤工期限為238天,謝某某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其月收入為2400元,且其主張的誤工標準低于2012年度相關的平均工資標準,應予支持。關于護理費,護理期限經(jīng)鑒定為84天,應按2012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務及其他服務業(yè)標準97.5元/天計算,故護理費應為8193.3元;傷殘賠償金88300元,謝某某在合肥市區(qū)從事餐飲類服務工作,并居住在市區(qū),故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謝某某的傷殘等級程度經(jīng)鑒定構成九級和雙十級傷殘,計算方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鑒于謝某某被鑒定的傷殘等級及程度,酌情支持15000元;交通費,結合謝某某住院及數(shù)次門診,酌情支持500元;財產(chǎn)損失費990元,結合謝某某車輛損壞的事實,酌情支持500元;鑒定費,謝某某當庭舉證實際鑒定費為2870元且有鑒定費發(fā)票予以佐證,兩次鑒定均為當事人申請,原審法院委托,雖為同家鑒定機構,但鑒定的事項不同,其費用系明確傷情及等級等項目的支出,且王某及安徽省高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予以認可,按法律規(guī)定,應由安徽省高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擔,故予以支持。以上各項費用合計154157元(包括安徽省高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21500元)。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作為皖A03111號小型汽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按謝某某的實際損失承擔賠付責任。據(jù)此,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謝某某合計120500元(包括安徽省高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21500元)。鑒于保險公司已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謝某某的妻子林叢英82581.3元,故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應賠償謝某某37918.3元。不足部分116238.3元,由安徽省高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賠償,又鑒于王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且約定不計免賠特別條款,故該公司對安徽省高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賠償?shù)目铐?13368.3元(不包括鑒定費2870元)應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10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謝某某113368.3元。對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部分辯解意見,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原審判決:一、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謝某某37918.7元(實際履行方式: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安徽省高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1500元,賠償謝某某16418.7元);二、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謝某某113368.3元;三、安徽省高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謝某某鑒定費2870元。四、駁回謝某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430元,減半收取1715元,由安徽省高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負擔1665元,謝某某負擔50元。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上訴稱: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對謝某某因顱腦損傷,導致日常生活受限的程度做出兩個傷殘等級(一個九級、一個十級)的鑒定結果,屬于重復鑒定。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撤銷原判、改判保險公司少承擔42047.2元或發(fā)回重審。
被上訴人辯稱
謝某某二審辯稱: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某、安徽省高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二審辯稱: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對被上訴人謝某某因交通事故導致顱腦損傷,影響日常生活程度做了兩次鑒定,分別是針對因顱腦損傷所遺留神經(jīng)功能方面的障礙和精神、智能方面的障礙。神經(jīng)功能障礙系由于富有交感神經(jīng)的周圍神經(jīng)受輕微的損傷后反射性地引起該受累神經(jīng)支配區(qū)及其支配區(qū)以外部位的嚴重神經(jīng)功能障礙的一種疾病。而人格障礙是指明顯偏離正常且根深蒂固的行為方式,具有適應不良的性質(zhì),其人格在內(nèi)容上、本質(zhì)上或整個人格方面異常。即神經(jīng)功能障礙屬于神經(jīng)疾病領域,器質(zhì)性人格障礙屬于精神疾病領域,分屬不同學科,故兩次鑒定不屬于重復鑒定。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謝某某因顱腦損傷而遺留的神經(jīng)功能障礙和器質(zhì)性人格障礙均會導致其日常生活受限,原判采納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確定謝某某的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3430元,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烜
                  審判員張虹
                  審判員程鏡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崔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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